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4066号
原告: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擎天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元,减半计算计376元,原告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未缴纳。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