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323执3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快活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79007482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93912426Q。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贛032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相当于25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颜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