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323民初935号
原告: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芦溪县芦溪镇快活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0790074828。
法定代表人:王戟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安萍,江西尚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93912426Q。
法定代表人:王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对自身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38元,减半收取计2519元,由原告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干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