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
交费通知书
(2020)赣0323执398号
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
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9)赣0323民初1116号民事判决书及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3民终1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扬州市中标照明器材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萍乡市雅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3724元,赔偿检验费等损失8516元,共计232240元。
2、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诉讼保全费6729元,执行费3484.53元。
上述款项汇至本院下列账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芦溪支行
主账户户名:芦溪县人民法院
子账户户名:
账号:9558831504000147524
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特此通知
执行人员:***、***
联系电话:0799-7551923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