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11190号
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739232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环路29号留学生创业大厦2期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41242066P。
法定代表人:张伏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先创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034.75元,依法收取为1517.37元,由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为3034.75元,本院退还其1517.38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