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2505号
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19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6号A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