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烈烈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8民初3665号 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19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8739232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烈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路1930号东和时代大厦25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H2C8E5R。 法定代表人:李进,总经理。 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烈烈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68元,由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