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91民初1592号
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1555号A座19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东区街道***23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中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邻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