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宏源建设有限公司

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与浙江兰溪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82民初2810号
原告: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新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兰溪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兰溪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的纠纷已解决,原告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62元,由原告建德市路德沥青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