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81民初3447号
原告:***,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琬婷,浙江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宏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宏源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200元,减半收取51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7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卸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