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702执3518号
申请执行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86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宏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黄店镇人民政府镇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1586277241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0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82年03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702执3518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陈睿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