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鹿城建筑建材总公司

某某与楚雄市鹿城建筑建材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301民初4687号
原告:***,男,1947年12月3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云南省玉溪市人,居民,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云南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楚雄市鹿城建筑建材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市鹿城镇青龙河西路(东兴中学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1217442440Y。
法定代表人:柴开太,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楚雄市鹿城建筑建材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红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