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2民初576号
原告:临沂市楷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北***14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西安润佛金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航天大道1199号大华公园世家四期4号1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临沂市楷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润佛金属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临沂市楷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原告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沂市楷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岩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