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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2016民初10113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4民初10113号
原告:*迎春,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住湖北省利川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迎春、***、***、***、*茹月诉被告被告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迎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迎春、***、***、***、***负担。
审判员彭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