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淮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114民初2300号
原告: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伟旭,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xx。
原告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思柏科技公司)与被告江苏淮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淮远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柏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淮远电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思柏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加工款项300800元及逾期违约金(以300800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0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的2‰的标准计至付清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12日双方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编号为:SP-JG-20170612-01的《授权加工合同》,被告向原告采购网线电缆产品共计1200箱,合同金额总计360800元。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和2017年7月10日已根据合同的约定将被告采购需要的1200箱网线电缆产品分别交付给被告,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被告需在2017年9月10日之前向原告付清全部货款,但原告至今未支付完毕全部货款,直至2018年8月28日才支付60000元,尚欠货款300800元。原告于2018年6月20日已发律师函予以被告,被告也于2018年6月19日回函称将在2018年8月15目前付清全部货款,但原告至今仍未收到被告尚欠付的货款。原告已多次催收,但被告仍然以一个又一个的回款日期却迟迟没有支付,该行为己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及《授权加工合同》的约定,思柏科技公司有权要求淮远电子公司支付尚欠的货款及赔偿违约金。综上所述,为保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原告思柏科技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授权加工合同(传真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之间有承揽合同关系;2、货物运输委托单2张、送货签收单2张,拟证明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3、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打印件)1张、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1张,拟证明被告曾向原告支付60000元款项;4、原告发送的律师函(复印件)一份、被告回复的《致函》(打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承认欠款的事实;5、原告员工田泽立与被告的(QQ号码44×××59)聊天记录截图4页,拟证明原、被告经过协商签订《授权加工合同》的过程;6、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1份,拟证明被告部分履行合同,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被告淮远电子公司缺席,无到庭质证、辨证,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诉讼中,原告保证其提供的证据及所作陈述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原告所举证据及所作陈述无相反证据反驳,也无影响证明效力的因素,且原告保证真实,本院经核证后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思柏科技公司主张,2017年6月12日,其与淮远电子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授权加工合同》一份(合同编号SP-JG-20170612-01),约定淮远电子公司授权思柏科技公司加工产品“淮远电子”品牌网线,数量1200箱,合同金额共360800元,30日内生产完毕,托运方式交货,两个月即60天账期,逾期付款一天按合同总额2%作为赔偿金,产品加工完毕以QQ、邮件、短信通知对方,合同传真件具有法律法律效力,等等。思柏科技公司主张其已分别于2017年6月27日、7月6日按合同约定将1200箱网线通过物流托运的方式寄给淮远电子公司,淮远电子公司分别于2017年7月3日、7月10日签收了全部货物,但淮远电子公司未按约定付款,仅付款60000元(其中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回单显示淮远电子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向思柏科技公司转账10000元),尚欠货款300800元。思柏科技公司主张,其员工田泽立于2018年多次通过微信向淮远电子公司的员工梁军催款及发送律师函,对方承认欠款但至今未支付余款,其催收未果成讼。
本院认为,思柏科技公司提交的《授权加工合同》传真件,落款处有淮远电子公司签章,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该合同的履行情况,虽没有直接证据,但思柏科技公司提交了货物运输委托单、银行交易回单及微信往来记录予以佐证,并对双方交易情况进行了详细陈述,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及思柏科技公司向淮远电子公司交付了货物。而淮远电子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也未提交任何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本院对思柏科技公司主张淮远电子公司拖欠其货款300800元的事实予以采信,淮远电子公司应予支付前款。另,现有证据并不能确定思柏科技公司履行合同的具体日期,且淮远电子公司未付款,对思柏科技公司造成的损失主要为货款的利息损失,思柏科技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淮远电子公司逾期付款对其造成了其他损失,故其主张自2018年6月20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额的2%支付违约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调整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以300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淮远电子公司转账给思柏科技公司之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淮远电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淮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货款300800元及违约金(以3008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29日起计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6元,由被告江苏淮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提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陈佩勤
人民陪审员  邱战平
人民陪审员  王丽婵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洁仪
附本判决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