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淮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执19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华侨科技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793519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淮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59292040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东思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淮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114民初23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淮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偿付货款30080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16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位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三树镇三凌路东侧[不动产权证号:淮Y国用(2014出)第961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除此之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较小,被执行人的上址土地使用权暂无法分割,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上址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已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