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特威尔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

某某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824民催1号
申请人:****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同顺路8号青岛网谷合心园19号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22MA3DJ7TF4F。
法定代表人:支艳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4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五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4020005127847743、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曾翔飞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何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