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特威尔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

****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与上海晟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5997号
原告:****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支艳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晟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任子欣。
原告****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晟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学仪器(青岛)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