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广西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27民初916号之二

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灌阳县西山坪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75984103610。

法定代表人:谢建宁。

被告:广西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城市时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IMA5KCT1T2E。

法定代表人:李坚。

被告:桂平市发中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凤凰新区世纪名门****第1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576829372N。

法定代表人:侯聚才。

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桂平市发中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和解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9元(原告灌阳翔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8254元,由原告,本院退给原告8255元。

审 判 员 时祖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文 芳

代书记员 孙荣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