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123民初503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问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北二路2号城市时代9层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KCT1T2E(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现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告:广西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隆盛镇长信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MA5NB14D1A。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1068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西金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于2022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依法追加广西君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于2022年6月2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 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