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856号之一
申请人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苏1182民初856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6800000元的冻结和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