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856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856号之二
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3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4365元,由原告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荣国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