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与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1182民初856号
申请人镇江市中南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中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银行存款68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方荣国
书记员  章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