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13857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九楼903、904、905、9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979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府前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56665073-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佛山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8612.88元及利息予申请执行人佛山上药医药有限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99.57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已停止经营。现该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由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处理,根据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12月29日向三水法院发函参与分配。经本院向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将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华立医院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605执138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维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