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605执13859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9799Q。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74447248-1。
法定代表人:何超盈。
申请执行人佛山上药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海狮山华立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民初58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65413.85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正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查封并处理,本院已依法发函上述法院参与执行得款分配。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