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

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44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8号楼九楼903、904、905、909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6559799Q。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徐英鹏,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嘉怡,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业园兴业东路2号之一启德置业园5栋6楼6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70996924C。

法定代表人:陈用东。

被执行人:陈用东,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陈用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5民初56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陈用东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货款164579.46元及以该款为基数从2020年3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延迟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3138.7元给申请执行人上药控股佛山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及经常居住地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至今没有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发现:

1、被执行人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北滘支行的75×××02账户内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轮侯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限期至2022年3月1日。

2、被执行人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佛山顺德支行的69×××07账户内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轮侯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限期至2022年3月1日。

3、被执行人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陈村支行的80×××19账户内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轮侯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限期至2022年3月1日。

4、被执行人陈用东在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德兴支行的47×××03账户内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轮侯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限期至2022年3月1日。

5、被执行人陈用东在中国工商银行佛山杏坛支行的20×××68账户内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轮侯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限期至2022年3月1日。

6、被执行人陈用东在中国光大银行佛山顺德支行的38×××26账户内的有存款,本院于2021年3月3日轮侯冻结,实际冻结0元,冻结限期至2022年3月1日。

7、被执行人广东东稷药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社区居民委员会××路××华府××座××、××的房产(产权证号:粤(20××)顺德区不动产权第00××13、00××33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轮侯查封。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因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首查封及处理,本案根据申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函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

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执行开庭,申请执行人到庭。

四、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颜 威

执行员  陈荣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吴智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