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龙图路**置地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841470。
法定代表人:柯幼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庐州大道与南宁路交口滨湖宝文时代中心****会信用代码91340000849023631G(1-1)。
负责人:程航,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台县人民法院(2021)皖0421民初1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保险标的物为死者胡金胡,其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凤台县前郢西队。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凤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凤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此案,于2月4日开庭。被上诉人未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状,而是当庭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故其管辖权异议的申请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凤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保险人胡金胡的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凤台县,因此,凤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错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根
审判员 刘瑞
审判员 魏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雅茹
书记员杨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