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鸡东宽带服务站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321民初886号 原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鸡东宽带服务站,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东风街振兴大街336号。 负责人:***,该站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移动装维工人,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告: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888号置地广场c座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环、***,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鸡东宽带服务站(以下简称宽带服务站)、**、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信人力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鸡西分公司鸡东宽带服务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宽带服务站、**、皖信人力公司赔偿***医药费9986.81元(扣除**垫付419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21902元(40996元÷365天×195天)、护理费8620元(41953元÷365天×75天)、营养费3500元(70天×50元/天)、二次手术费5000元,合计50408.81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宽带服务站、**、皖信人力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4日20时许,***驾驶摩托车在村路上行驶,**以宽带服务站名义在鸡东县进行地面施工,架设光缆,**进行施工时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在***行驶至**施工地点时,施工人员突然绷紧光缆,光缆将***刮倒,造成***及乘坐人员许淑萍受伤。伤后,***在鸡东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4天,支出医药费14181.81元,**垫付4195元,***被诊断为外踝骨折,现***已出院,就赔偿问题与宽带服务站、**、皖信人力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 宽带服务站辩称,一、***主张宽带服务站承担责任无事实依据。本案事实非***所述,实际是施工人员**维护光缆线路时,光缆与***的行驶方向是平行的,均是由***方向,且**施工地点位于道路左侧,***位于道路右侧行驶,因此,从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受伤非因光缆将其刮倒所致。二、假设***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因光缆刮倒所致,宽带管理站也并非本案责任主体。一方面,案涉工程是由中移铁通公司分包给皖信人力公司,**系皖信人力公司的员工。因此,**实施皖信人力公司承包的案涉工程系职务行为,应由皖信人力公司承担责任。另一方面,根据中移铁通公司与皖信人力公司签订的《安全协议书》第二条第十三项:乙方(安徽人力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由于乙方责任造成乙方人员、甲方(中移铁通公司)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和财产损失、通信网络中断、信息安全、基数资料丢失等,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可协助乙方进行事故处理。因***遭受人身损害发生在皖信人力公司施工过程中,故与宽带管理站无关。 **辩称,2021年11月4日晚5点左右,他和同事***在平××镇××村放光缆,他从***往杆上挂光缆紧线,当他挂到最后一个杆时,***提醒他来车了,他看到一个车灯,从***靠村道北侧行驶,他就站在杆下,等待车过去。过了大约不到一分钟的时间,该摩托车摔倒在距他30米左右。摩托车摔倒的地点的光缆是悬挂在民用电线上,故摩托车并非是因施工光缆刮倒,且***酒后驾驶摩托车,本次事件与他无关,他不应该承担责任,并且要求***返还他前期垫付的相关费用,关于返还费用他另行提起诉讼。 皖信人力公司辩称,皖信人力公司与中移铁通公司系服务外包关系,皖信人力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与**建立劳动关系,后安排其到宽带管理站工作。2021年11月4日晚5点左右,**和***在平××镇××村村道上放光缆,靠近路的南侧由***放。***在村道东,**在村道西的尽头,到最后那个杆(村道尽头的电线杆)的时候光缆已放完,且全部悬于距地面约4.5米左右的高空。***已告诉**来车了,**就在最后杆下等车过去之后再上杆紧线。一分钟后,**听到摩托车摔倒,摔倒处距**30米左右,在村道北侧的一根电线杆下,这根电线杆和南侧的电线杆是两根220**用电线,**所抛光缆在南侧悬于这根民用电线上,悬上的光缆距地面4.5米左右,地上并无余线。***出事地点在村内村道,道路坑洼不平,且其摔倒的电线杆下有很多石头、土包。综上,***摔倒和**加挂光缆行为无任何法律关系。且***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受伤与皖信人力公司有关。其次,***未戴头盔无证驾驶无牌照无手续的摩托车于天黑时分在村道摔倒,系其自身违法且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不能将***摔倒归责于刚好在此路段施工的**。因此,**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皖信人力公司也不需要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如果经法庭查明,**需要承担责任,也应根据其在事故中存在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针对***诉讼请求赔偿的项目明细,部分主张不合理且无依据,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依法予以调整或驳回,理由如下:1.***诉称医药费9986.81元(扣除**垫付4195元)金额有误。根据***提交的证据材料中的医药费票据显示:本次诊疗中***医药费金额为14181.81元,而**前期已经垫付8270元,故医药费余额应为591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金额有误,***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庭依据鸡东县当地的有关标准进行合理调整。且关于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责任承担也应根据法庭最终认定的双方各自过错应承担的责任份额进行划分,而并非由**一人全额承担。2.诉讼费由***自行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21年7月19日,中移铁通公司与皖信人力公司签订《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2021年维护业务劳动分包框架合同》、《安全协议书》,约定皖信人力公司为中移铁通公司提供通信维护服务。2021年7月1日,皖信人力公司与**签订《劳动合同书》,被皖信人力公司派到宽带管理站工作。2021年11月4日,**与***二人在鸡东县施工放光缆。当日晚17时许,***驾驶摩托车载其妻子许淑萍沿永隆村村道由***行驶,摩托车行驶至**、***施工放光缆处,被光缆刮倒在地,导致***和其妻子许淑萍受伤。***、许淑萍先是被送至鸡东县人民医院,后又被送至鸡东中医医院。***在鸡东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4天,被诊断为右侧外踝骨折,花费住院医疗费合计14181.81元,**在***入院时为***垫付医疗费4717.5元。 ***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伤残等级、误工时间、护理人数及护理时间、是否需要增加营养及增加营养时间、二次手术费用、二次手术期间误工时间、护理时间予以鉴定。鸡西鸡矿医院司法鉴定所于2022年9月23日作出鸡矿司鉴〔2022〕临司鉴字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不构成伤残;2.伤后评定误工期为120天、需要1人护理60天、需要增加营养70天;3.二次手术医疗费用约为5000元或以实际发生为准、误工期为75天、需要1人护理15天。鉴定花鉴定费2220元。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鸡东中医医院住院病历、医疗住院费票据、鸡东中医医院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鸡西鸡矿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支付转账记录、证人**和证人**的出庭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发生事故时在场的证人**、**的证实,可以认定因**、***二人施工放光缆导致***在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被光缆刮倒。**、***二人的施工行为是导致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诱因,因此施工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抗辩***喝酒了,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抗辩无效。关于皖信人力公司抗辩***未佩戴头盔、无证驾驶、摩托车无牌照的抗辩理由,因***被鸡东中医医院诊断为右侧外踝骨折,与其是否佩戴头盔无任何关联。但***无证驾驶摩托车,故***对本次事件的发生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施工方应承担70%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主张宽带管理站、**、皖信人力公司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移铁通公司与皖信人力公司签订《中移铁通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2021年维护业务劳动分包框架合同》、《安全协议书》,已经将通信维修服务发包给皖信人力公司,故宽带管理站对于该施工侵权不承担责任。**作为皖信人力公司员工,在进行施工维修工作时,系执行皖信人力公司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对于该侵权行为不承担侵权责任。综上,皖信人力公司应对该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对***主张的各项请求认定如下:1.关于医疗费,***提供医疗费票据金额为14181.81元,当事人对该票据无异议,故对该医疗费的金额予以确认;2.***主张按每天100元给付14天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符合当事人实际情况,本院予以支持;3.***主张按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农、林、牧、渔业每年40996元计算195天的误工费21902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4.***受伤后系其女儿***护理,***系农民,护理费应按法庭辩论终结前上一年农、林、牧、渔业每年40996元计算75天为8423.84元;5.***主张按每天50元给付70天的营养费35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6.二次手术费5000元,有鉴定意见为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以上费用合计54407.65元的70%为38085.36元由皖信人力公司赔偿。关于鉴定费,因鉴定意见***不构成伤残等级,故该项鉴定请求产生的鉴定费910元由***自行负担。剩余鉴定费1310元由皖信人力公司负担917元(1310元×70%),由***负担393元。 另外,本起事故因**系职务行为导致***受伤,**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向***垫付的医疗费4717.5元,由***向**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spanname='span_Sen'style='color:red;'>赔偿案件</span>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医疗费14181.8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误工费21902元、护理费8423.84元、营养费35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合计54407.65元的70%为38085.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被告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费(鉴定费)2220元,由原告***负担1303元,由被告安徽皖信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