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1民初3048号
原告:平山县丰月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3475944937。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平山镇建材街路北御品皇城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九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山县。
被告:**,男,1983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23500332E。
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闵市花园1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10631012049。
住所地:平山县**乡曹土沟村土沟路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平山县丰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绿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山县丰月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山县丰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伟
书 记 员 齐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