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2民初6211号
原告:吕忠明,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莹,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溪,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3490294P。
法定代表人:屈大勇。
被告:仕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艺路顺发西巷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0993809U。
法定代表人:许宝平。
原告吕忠明与被告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仕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并于2022年5月2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吕忠明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程惠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胡 畔
书 记 员 雷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