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辽宁芃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民初2044号
原告:李云龙,男,1988年5月20日,汉族,住址黑龙江省青冈县
公民身份号码:231223
委托代理人:李帅,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丽丽,系辽宁保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辽宁芃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区天赐
法定代表人:陈娜。
被告:仕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皇姑区昆山
法定代表人:许宝平。
原告李云龙诉被告辽宁芃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仕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云龙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云龙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