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5435号之一
原告:仕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43巷3号。
法定代表人:许宝平,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莲,系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雷迪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银山路11-1号6号楼212。
法定代表人:周淑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春,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生武,系辽宁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仕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雷迪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仕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9元,减半收取计4454.5元,由原告仕龙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卫东
审 判 员 朴银实
审 判 员 刘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栾晶晶
书 记 员 王**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