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3076号 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U区35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32460811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庄镇禅港东路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04618318。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5层A区-0032(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64098992G。 法定代表人:***。 被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158164371W。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西康路663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2549989。 法定代表人:**。 被告:***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综合大楼11层054区间(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587522392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园林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对五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信财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福建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信业房地产有限公司、***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8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计1159元,财产保全费1024元,共计2183元(原告于起诉时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欣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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