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7671号之二
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1,045元,均由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