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U区35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瀛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阳区三和开发区莲塘面地段(东部现代城花园商业综合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1303民初7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后的当月月底前支付票据款(案涉票据编号210559501061920200720682559 490、210559501061920200723685288481,票面金额合计1000000元)的20%即20万元给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自2022年1月(含本月)-4月(含本月)每月月底各支付10%即10万元,2022年5月底前支付剩余40%即40万元。二、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取第一期款项前在电子商业汇票交易系统上将上述票据作“线下结算”操作。三、如被告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期支付任何一期款项,则视为全部债务到期,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未付的票据款项(本调解协议签订后实际支付部分应予以扣减)及利息(以实际未付款项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7月23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上述款项支付至原告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上海市青湖路支行开设的账户4403********。四、本案受理费6930元(已按规定减半收取),由被告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因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2022)粤1303执722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被执行人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318××××6350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裁定冻结。经核查,该账户为监管账户,暂无法进行扣划。 2、**被执行人惠州市现代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华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将实际控制金额215370.50元扣划至本案。 三、本院(2022)粤1303执56号案件提取119081元至本案。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34451.50元,扣缴执行申请费4917元后余329534.50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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