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7984号
申请人: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盈港东路8300弄6-7号1幢3层U区35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聚金路98号5层。
法定代表人:张经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9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棕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申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款193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谢 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