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黔0115执异62号
申请人:贵阳高新立安建筑物资租赁站,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街道办事处大关村放牛坡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112MA6FMJ6B10。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4年10月4日生,住贵州省凤岗县,租赁站员工。
被执行人: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技园富丰路4号楼8层08A02-2室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930761034。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10月3日生,户籍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被申请人:***,男,1964年4月8日生,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5月12日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2年7月22日生,户籍地:四川省新津县。
被申请人:***,1964年4月24日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3年1月22日生,户籍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6年10月13日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2年10月12日生,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5月2日生,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1日生,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7年1月28日生,户籍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7月19日生,户籍地:重庆市巴南区。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贵阳高新立安建筑物资租赁站(以下简称高新立安租赁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隧五洲公司)(2019)黔0115执恢99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中隧五洲公司拒不履行本院(2017)黔0115民初2732号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高新立安租赁站认为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中隧五洲公司的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形,故向本院书面申请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对中隧五洲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中隧五洲公司原名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5月26日更名为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7月9日更名为中遂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4年1月23日再次更名为中隧五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注册登记,注册资本10018万元,发起人***、***、***、***、***、***、***、***、***、***、***,首期出资50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为2009年9月1日,其中***实缴759万元,***实缴591万元,***实缴330万元,***实缴330万元,***实缴330万元,***实缴330万元,***实缴330万元,***实缴500万元,***实缴500万元,***实缴500万元,***实缴500万元,2009年9月1日当天,***等将5000万元出资款分2笔缴存至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昆明联发支行开立的账号为93×××30的存款账户,其中从***账户转入2000万元,昆明天黎贸易有限公司转入3000万元,同日,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将该5000万元支出并销户。2010年2月22日经中遂南方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变更公司实收资本,由5000万元变更为10018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时间2010年2月22日,其中***实缴1518万元,持股15.1531%;***实缴1200万元,持股11.9784%;***实缴660万元,持股6.8551%;***实缴660万元,持股6.8551%;***实缴660万元,持股6.8551%;***实缴660万元,持股6.8551%;***实缴660万元,持股6.8551%;***实缴1000万元,持股9.982%;***实缴1000万元,持股9.982%;***实缴1000万元,持股9.982%;***实缴1000万元,持股9.982%。2010年2月22日当天,***将5018万元缴存至中遂南方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富滇银行昆明联发支行开立的账号为93×××21的存款账户,同日以借款方式将该5018万元转出至***账户为93×××08的个人账户。
2015年2月4日,中隧五洲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1,200万元出资全部转让给***;***将其全部出资660万元中的282万元转让给***、将378万元转让给***;***将其全部出资1,000万元中的880万元转让给***、将120万元转让给***;***将其全部出资660万元转让给***;***将其全部出资660万元转让给***;***将其全部出资660万元转让给***;***将其全部出资1,000万元全部转让给***;***将其全部出资1,000万元转让给***;***将其全部出资1,000万元的出资全部转让给***,至此中隧五洲公司股东为***、***、***,其中***出资额5,100万元,约占注册资本50.91%,***出资额3,000万元,约占29.95%,***出资额1,918万元,约占19.14%。由于被执行人中隧五洲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公司股东***、***、***以及***、***、***、***、***、***、***为被执行人,并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隧五洲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追加申请。
本院认为,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注册资本。被申请人***、***、***、***、***、***、***、***、***、***、***、***作为中隧五洲公司原股东及现股东,均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如实出资义务,但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1日将首期出资5,000万元缴存至公司账户完成验资当日即将该出资款支出并销户,2010年2月22日变更公司实收资本为10,018万元后,当日又将缴存至公司账户的5,018万元以借款方式转出至***个人账户,上述行为已构成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金。现被执行人中隧五洲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九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及抽逃出资后又转让股权的原股东***、***、***、***、***、***、***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受让***、***、***、***、***、***转让的股权,在上述股东抽逃出资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未提供证据证明受让股权后完成出资义务或支付受让对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亦予支持。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追加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为本院(2019)黔0115执恢99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抽逃注册资本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吴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