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09)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
上诉人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鸣豪公司)、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山公司)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商)初字第2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7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鸣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钱志伟、锡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陆浙东,被上诉人上海市金山立新电讯器材厂的委托代理人张其芳到庭参加了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鸣豪公司、锡山公司以三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鸣豪公司、锡山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108.75元、无锡锡山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4,816.1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茂馥
  审  判  员 赵喜麟
  代理审判员 钱 俊
  书  记  员 陈  颖
    二○○九年七月十日
  相关案号:(2007)金民二(商)初字第2115号 查看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