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18**与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航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
被申请人: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大街190号。
被申请人:任航,男,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无锡市。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航仲裁纠纷一案,**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于2018年1月18日向该委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航银行存款人民币42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依法作出(2018)苏02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2018年2月11日,**以撤回仲裁申请为由,提出要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无锡市鸣豪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任航银行存款人民币420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