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6729号
申请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津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2288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6-1,**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4428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896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896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