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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672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津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2288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6-1,**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4428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67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896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30896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