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景永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6729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津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2288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6-1,**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4428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9元,减半收取455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