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6729号之二
原告:***,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津耀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一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1352288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6-1,**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8244282U。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天津天保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109元,减半收取455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