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2民初26102号
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文员。
被告:北京华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春和路50号院8号楼6层617。
法定代表人:王镡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华羿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元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
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华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武 宁
书 记 员 纪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