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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才与某某溢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1554号 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溢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镡广。 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溢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