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2民初1554号
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溢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镡广。
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溢建设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建才(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