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雁志平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544号
原告:贵州雁志平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响水组公路养护段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MA6DM8Q31E。
法定代表人:曹砚。
委托代理人:冯文品,习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时代阳光大道西99号富景园小区综合楼3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085781L。
法定代表人:周建波。
被告: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杉王街道城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587276611W。
法定代表人:杨林。
原告贵州雁志平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雁志平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雁志平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诉的行为,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雁志平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园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538元,减半收取19269元,由原告贵州雁志平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母建伟
人民陪审员  陈海燕
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