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30执298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平洋公司与被执行人绿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3民终30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绿景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太平洋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713070.67元,并计算利息。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200000.00元,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太平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太平洋公司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准许。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30执2988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太平洋公司应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袁小峰
法官助理周守红 书记员袁浩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