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东方缘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黔0330民初1987号
原告:贵州东方缘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0976144898。
住所地:习水县昆仑北路华居家园小区118号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袁莲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实际施工人。
委托代理人:翁恒贵,贵州多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MA6EAGN56D。
住所地:习水县杉王街道大榜村黑鹿岩十字路口。
法定代表人:周仕洪,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小丰,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587276611W。
住所地:习水县杉王街道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杨存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玥,贵州祁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东方缘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缘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习源公司)、贵州绿景新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绿景新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穆峻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方缘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建华、翁恒贵、被告习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小丰、被告绿景新城公司委托代理人吕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东方缘公司诉称:习源公司在绿景新城公司承建“习水县2018年中医院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后,将该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原告,2018年原告与习源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土石方含税单价52元/方,并对工程款结算、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按约定完成施工后,总工程量为113641.5方,尚欠工程款1809858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未给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809858元,并以此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2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计算至2022年2月7日为226232.25元),并由绿景新城公司在未付工程款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习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工程款不认可,原告施工完成后,经各方认可的总工程量为113000方,单价52元/方,合计工程款5876000元,已支付4099500元,尚欠工程款1776500元。按合同约定,付款前原告应提交有效增值税发票,但原告至今未提供,导致我方无法支付工程款,我方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即便法院判决我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也应按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最终逾期付款金额的2%。
被告绿景新城公司辩称:我公司将棚户区改造项目发包给习源公司后,工程至今未完工,未进行结算,不清楚是否差欠习源公司工程款,请求判决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习源公司在绿景新城公司处承建“习水县2018年中医院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后,于2018年10月20日与东方缘公司签订《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实际施工人王建华在乙方代表处签名,合同约定项目土石方工程分包给原告完成,含税单价52元/方,并对工程款结算、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约定。原告按约定完成工程量后,习源公司出具结算清单,载明累计工程量为113000方,累计结算金额5876000元,该工程量作为最终结算凭证,王建华于2020年1月16日在结算清单上签名确认,至今习源公司共支付工程款4099500元,尚欠1776500元未支付。现“习水县2018年中医院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完工,习源公司和绿景新城公司尚未结算。
以上事实有东方缘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工程量结算清单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习源公司在绿景新城公司处承建“习水县2018年中医院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后,将土石方工程分包给东方缘公司,双方签订的《土石方专业分包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义务,东方缘公司完成土石方施工,并于2020年1月16日经结算验收,习源公司应按约定履行工程款给付义务,但至今仍有1776500元未给付,已构成违约,原告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对双方争议的工程量,原告举出习水县城交集团委托贵州弘扬测绘有限公司编制的《习水县中医院棚户区土石方收方计算技术报告》,计算总挖方量为113641.5方,但该报告编制于2019年12月22日,而王建华签名确认的结算单为2020年1月16日,且该结算单明确约定所载工程量(113000方)为最终结算凭证,故本院认定案涉工程结算总量为113000方,在扣除已付工程款后,尚欠工程款为1776500元。对于习源公司是否违约的问题,开具发票系东方缘公司履行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习源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主要义务相比不具对等性,而且开具发票也不是双方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习源公司不能以此拒付工程款,至今仍有1776500元工程款未给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合同中“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最终逾期付款金额的2%”的约定,对违约金认定35530元。原告主张绿景新城公司在未付工程款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但“习水县2018年中医院片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完工,习源公司和绿景新城公司未结算,原告未举证证明绿景新城公司是否存在欠付习源公司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额,原告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贵州东方缘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776500元和违约金35530元。
二、驳回原告贵州东方缘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44元由被告贵州建工习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还应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穆峻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文蔚
书 记 员 罗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