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8民初2107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8月9日,住云南省富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云南玉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德润春城花园德润商务中心写字楼18栋16层1601-1624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89635083G。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云南能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