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3501号
原告: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连山岗村1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璟,男,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9号楼东甲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