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73501号 原告: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连山岗村12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长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璟,男,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9号楼东甲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6日立案,后原告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立木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