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284财保1143号 申请人:***,男,1975年6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申请人:***,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 被申请人: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西里9号楼东甲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车籍进行查封,并已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北京卓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京EMH1**号小型汽车车籍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